一、展示条件
1.依法设立并存续满12个月,经营合法合规,具有一定的创新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公安侦查、失信执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金融、类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贸易公司、餐饮公司、娱乐服务类企业(主要经营休闲娱乐场所类公司)、咨询类公司、中介类事务所等企业不得推荐展示。贸易公司纳入商务部门重点、示范、试点单位名单的,提供资质证书或入围公告等证明材料后可进行展示;
5.台资企业展示存续期可放宽到6个月;
6.经中心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市(地)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地)级以上上市后备企业、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人才创办的企业,或列入市级以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可不受12个月存续期及行业限制;
7.其他经海峡股交认可的其他具有人才、技术、品牌、商业模式等优势的企业;
二、提交材料
1.企业信息登记表;
2.企业与海峡股交签订的展示协议书;
3.经推荐机构与企业确认的推荐函或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推荐函;
4.企业同意海峡股交查询其信用信息的函;
5.基础材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能证明《企业信息登记表》所列事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高管身份证复印件、财务报表、企业所获资质、专利权证等,非必要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

三、申请展示流程
1.企业准备材料:企业填写信息登记表及其他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
2.企业提交材料:企业将完整的纸质材料寄送至海峡股交,同时将材料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海峡股交指定邮箱;
3.展示企业审核:海峡股交在收取完整无误的企业展示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展示审核;
4.展示通知:通过审核的企业,海峡股交将出具《企业展示通知书》,并在海峡股交官网展示企业信息。

四、其他事项
异地企业申请展示,须在企业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异地企业展示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期限的应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