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合格投资者范围,规范投资者在海交中心的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海交中心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交中心相关制度规定的条件,在海交中心或具有海交中心开户代理资格的会员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通过海交中心交易平台实施交易行为的投资者。
第三条 成为海交中心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1.以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形式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证券的;
2.将单只证券分期发行的: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投资者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六)通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稳健型及以上(含稳健型);
(七)海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成为海交中心合格自然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
(三)通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稳健型及以上(含稳健型);
(四)海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则合格投资者条件限制:
(一)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挂牌前已持有股权的股东认购或者受让本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
(三)因继承、赠与、司法裁决、企业并购等非交易行为获得证券。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在海交中心或具有海交中心开户代理资格的会员机构开立海交中心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海交中心签订投资者协议后方能开展交易活动。
合格投资者应通过海交中心、或具有海交中心开户代理资格的会员机构办理开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账户注销等业务。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未履行如实提交材料义务的,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风险和损失。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前须认真阅读相关说明材料,充分了解相关风险,通过海交中心的市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填写《开户申请表》、《投资者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十条 机构投资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开户注册材料到海交中心柜台办理开户手续,交纳开户手续费。
第十一条 自然人投资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开户注册材料到海交中心柜台办理开户手续,交纳开户手续费。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在海交中心进行证券投资时,需要在海交中心指定的机构开通资金存管业务,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投资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并接受海交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及海交中心其他规则,海交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其交易资格;
(五)取消其交易资格;
(六)市场禁入。
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必须承诺遵守海交中心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配合海交中心就合格投资者开展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海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